在崇明经济开发区从事招商工作的21年里,我对接过数百家企业的落地与重组,其中不乏行业龙头和跨国公司。记得2018年,一家国内领先的环保科技企业计划通过合并重组整合长三角区域资源,却在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上因“特别决议”比例要求不明确导致两次延期;2020年,某外资制造企业分立时因未充分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被供应商集体起诉,最终支付了远超预期的违约金。这些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绝非简单的“1+1=2”或“一分为二”,而是涉及法律、财务、税务、员工权益等多维度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程序的设计与执行,直接关系到企业重组的成败与风险可控性。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业升级已成为常态。据中国证监会数据,2022年A股上市公司重组交易金额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5%;而崇明经济开发区近三年受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申请量年均增长20%,其中跨区域、跨行业重组占比超30%。“崇明开发区招商”实践中许多企业因对合并分立的“特殊程序”认知不足,轻则延误重组时机,重则引发法律纠纷、股东诉讼甚至监管处罚。所谓“特殊程序”,是相较于普通公司而言,股份公司因涉及公众利益、证券监管、众多股东权益等,在合并分立中必须遵守的更高标准的法律与行政流程。本文将从招商实务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政策解读,拆解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七大特殊程序,为企业提供实操指南。
法定程序严把关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定程序,是整个重组流程的“骨架”,其核心在于“严”——严于普通公司的程序要求,严于交易各方的权责边界,严于监管机构的合规审查。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74条,股份公司合并需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分立则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债务清偿或担保安排,公告并办理登记。看似简单的流程,每一步都暗藏“雷区”。
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为例,普通公司合并分立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2021年,某科创板上市公司拟与关联方进行资产合并,因未充分识别关联关系,导致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比例计算错误,被上交所问询三次后才重新召开股东大会。招商工作中,我们常遇到企业因混淆“出席会议”与“全体股东”的表决基数,导致决议无效。事实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需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的股东表决权同样计入“出席会议”的基数,这一细节在跨区域重组中尤为重要——曾有企业因未通知异地股东参与网络投票,被小股东以“程序剥夺表决权”为由起诉。
“通知债权人”程序则是法定合规的另一大重点。普通公司只需通知已知债权人,但股份公司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且公告期限不得于45日。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节省成本,仅在地方媒体公告或缩短公告期,结果被债权人主张“未履行充分通知义务”。2020年,崇明某制造企业分立时,仅在《XX日报》公告30日,导致外地供应商未及时申报债权,分立后以“侵害债权实现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分立企业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增加重组成本2000余万元。“崇明开发区招商”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这一“选择权”的赋予,使得股份公司在合并分立中必须提前评估现金流压力,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这也是招商中我们重点协助企业协调的资源之一。
工商变更登记作为法定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其材料要求远高于普通公司。除合并协议、资产负债表外,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债权人公告证明、债务清偿或担保文件,甚至涉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换发股份的证明。2022年,某新能源企业合并后因未及时提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过户证明,被工商局驳回变更申请,延误了后续项目申报。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建立了“材料预审机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提前核对清单,确保企业一次性提交合格材料,平均缩短登记周期15个工作日。
股东权益护周全
股份公司的股东结构具有“公众性”和“复杂性”,中小股东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合并分立的特殊程序中,“股东权益保护”被置于核心位置。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维持市场信誉、避免股东诉讼的关键。从招商实践看,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在于“知情权、异议权、求偿权”的三重保障,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引发“反噬”。
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决策的基础,股份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公告合并分立预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与普通公司仅需“通知”不同,股份公司的“公告+置备”双重要求,旨在确保股东有充分时间获取信息。2021年,某生物医药企业在港股上市后拟分立子公司,因仅通过邮件通知股东,未在联交所官网公告,被中小股东集体投诉,最终被港交所处以公开谴责。对此,我们在对接港股上市公司时,会协助企业同步梳理两地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避免“水土不服”。“崇明开发区招商”预案内容需包括合并分立的目的、方案、对股东权益的影响、风险评估等,不能仅做简单概括——曾有企业因预案中未披露分立后每股收益变动,被股东以“误导性陈述”起诉,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杀手锏”。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股东对决议投反对票的,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这里的“合理价格”往往成为争议焦点:2020年,某A股上市公司合并时,异议股东以“每股净资产被低估”为由要求回购,双方对股价评估方法产生分歧,最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以“合并前30个交易日均价+10%溢价”解决,耗时8个月。招商工作中,我们建议企业提前制定回购价格计算机制(如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避免后续扯皮。“崇明开发区招商”回购期限需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期未回购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起诉,这一点在实操中极易被企业忽视。
中小股东的“集体行动权”也需特别关注。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可能涉及控制权变更,中小股东为维护权益,可联合请求征集投票权或提请股东大会临时提案。2022年,崇明某拟上市企业在合并时,第一大股东持股35%,第二大股东持股10%,中小股东担心合并后利益受损,联合征集了15%股东的投票权,最终迫使修改合并方案。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会引入第三方律师机构,为中小股东提供“权益评估报告”,搭建股东沟通平台,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避免企业决策陷入僵局。毕竟,招商不是“一锤子买卖”,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才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债权人利益优先
“债务不会因合并分立而消灭”,这是股份公司合并分立中不可动摇的铁律。与普通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债权人往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类型复杂的特点(包括银行、供应商、债券持有人等),因此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设置了更严格的程序,核心逻辑是“充分告知+清偿保障+责任连带”,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因企业重组而受损。招商工作中,我们曾多次见证因债权人保护不到位导致的重组失败,深刻体会到“债权人优先”绝非空话。
“充分告知”是债权人保护的第一道关口。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需在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期限、方式及清偿方案,且公告期限不得少于45日——这一规定比普通公司的30日更长,旨在给予外地债权人、小额债权人更充分的反应时间。2021年,某央企下属股份公司在崇明分立时,仅在《中国工商报》公告,未覆盖其核心供应商所在的华南地区,导致200余家供应商未及时申报债权,分立后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履行新合同,直接损失订单额超3亿元。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会协助企业制定“分层公告策略”:全国性媒体+行业媒体+地方媒体结合,同时通过行业协会、供应链平台定向推送,确保债权人“应知尽知”。“崇明开发区招商”公告中需明确“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式”,如“视为同意合并分立方案”,这一条款虽可减少后续纠纷,但需在公告中显著提示,避免因“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清偿或担保保障是债权人权益的“安全阀”。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股份公司需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清偿要求成立。实践中,企业常因现金流紧张选择“提供担保”,但担保物的足值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2020年,某制造企业合并时,以部分机器设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最终通过“第三方担保+分期还款”方案解决,额外增加财务费用500万元。招商中,我们会联合银行、担保机构为企业设计“担保组合拳”:如母公司连带责任担保+核心资产抵押+“崇明开发区招商”性融资担保,既满足债权人需求,又降低企业反担保压力。“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上市公司债券持有人,还需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合并分立对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这一程序往往被企业忽视,曾引发多起债券违约纠纷。
“责任连带”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防线。《公司法》第176条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分立前与公司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操中极易因“书面协议”的效力认定产生争议。2022年,崇明某贸易企业分立为三家新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口头协议,后因其中一家新公司破产,债权人要求其他两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因“无书面协议”判决债权人胜诉。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会要求企业必须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明确清偿比例、期限、违约责任,并经公证机关公证,避免“口说无凭”。“崇明开发区招商”合并分立后,公司需在1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这一“双通知”义务缺一不可,曾有企业因仅公告未通知主要银行,导致银行提前抽贷,引发资金链断裂。
信息披露透明化
股份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决定了其合并分立必须以“信息披露透明化”为前提,这不仅是对股东、债权人负责,更是证券监管的核心要求。与普通公司的“有限告知”不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覆盖合并分立的整个过程,从预案披露到实施完成,每一个节点都有严格的时限和内容要求。招商工作中,我们常遇到企业因“信息披露瑕疵”导致重组受阻,深刻体会到“透明化”不是负担,而是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信任的“加速器”。
“分阶段披露”是信息披露的核心逻辑。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信息披露需经历“预案—报告书—实施情况报告”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内容深度和监管要求层层递进。以A股上市公司为例,预案披露需包括合并分立的原因、交易对方、方案概述、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风险提示等;报告书则需补充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等详细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则需披露最终实施结果、股份变动、债权人异议处理等。2021年,某科创板企业因在预案中未披露分立后核心技术人员的归属,被上交所要求补充披露,导致股东大会延期1个月。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建立了“信息披露清单管理”,联合券商、律师提前梳理各阶段需披露的要素,确保企业“不漏项、不超时”。“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主营业务改变,需立即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不能等到定期报告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及时性”的基本要求。
“公平披露”是避免内幕交易的关键。股份公司在合并分立过程中,需严格管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重组信息。2020年,某港股上市公司在合并谈判阶段向潜在合作方透露了重组意向,导致股价异动,被港交所以“内幕信息泄露”罚款500万港元。招商工作中,我们协助企业建立“内幕信息管理机制”:设立保密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敏感文件接触、监控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范风险。“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投资者问询,公司需通过指定渠道(如投资者热线、交易所互动平台)统一答复,不得向个别投资者透露未公开信息,这也是“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曾有企业因在业绩说明会上“暗示”合并意向,引发小股东跟风买入,后因重组失败导致股价暴跌,被投资者集体索赔,教训深刻。
“专业机构把关”是信息披露质量的保障。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信息披露需经律师、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核查,并出具意见书。这些机构不仅是“看门人”,更是“翻译官”——将复杂的法律、财务问题转化为市场易懂的语言。2022年,某创业板企业合并时,因评估报告中“无形资产增值率”计算错误,被深交所质疑估值公允性,要求重新评估,延误重组进度3个月。招商中,我们会引入“机构协同机制”:律师负责法律合规,会计师负责财务数据,评估师负责资产定价,独立财务顾问负责整体方案,确保各机构意见一致,避免“各说各话”。“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分拆上市等复杂分立情形,还需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对信息披露的额外要求,如“分拆后母公司及子公司市值要求”“独立性披露”等,这些细节在跨区域重组中尤为重要,需提前与两地监管机构沟通确认。
审批流程精而准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审批流程,是重组中最考验“耐力”和“协调能力”的环节。相较于普通公司的“单一部门登记”,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往往涉及“多层级、多部门、跨区域”审批: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商变更,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准入许可,从证券监管机构的并购重组核准,到商务部门的外资并购备案,甚至涉及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等特殊程序。招商工作中,我们曾帮助企业协调过“7个部门12项审批”的复杂案例,深刻体会到“精而准”——既要求流程精简高效,又要求材料精准无误,是企业顺利重组的关键。
“前置审批”是许多行业合并分立的“必经之路”。对于金融、能源、医药等特殊行业,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需先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启动后续程序。2021年,某外资银行在崇明设立的投资公司拟与本地银行合并,因未提前获得银“崇明开发区招商”的合并批准,被工商局驳回变更申请,重新申报耗时6个月。招商中,我们建立了“行业审批预判机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提前梳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等文件,明确需前置审批的部门与条件。例如,医药企业合并需药监部门核查GMP证书有效性,能源企业合并需发改委审批产能指标,这些“隐性门槛”若不提前打通,极易导致“程序倒流”,延误重组时机。“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跨区域合并,还需考虑地方产业政策限制,如某新能源汽车企业拟与外地企业合并,因目标地“崇明开发区招商”要求“保留本地产能”,最终调整了合并方案中的资产处置方式。
“证券审批”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的“核心关卡”。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达到一定标准(如购买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的,需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这一审批以“严”著称,2022年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共审核103单重组申请,通过率仅76%,否决主因多为“信息披露不充分”“估值合理性不足”“独立性存疑”。招商中,我们协助企业建立“审核要点对标机制”:参考过往被否案例,重点核查标的资产权属、盈利预测可实现性、关联交易公允性等。例如,某科技企业合并时,因标的资产“专利权属存在瑕疵”,被证监会要求补充说明,最终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解决。“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重组配套融资,还需符合证监会关于“再融资新规”的要求,如融资用途、定价机制、锁定期等,这些细节需在方案设计时就统筹考虑,避免“顾此失彼”。
“跨区域协同”是提升审批效率的“加速器”。股份公司跨区域合并分立时,常面临“两地政策差异、审批标准不一”的问题。2020年,某央企股份公司拟在上海崇明与江苏某企业合并,因两地对“债务清偿证明”的格式要求不同,导致重复提交材料。对此,我们在招商服务中推动建立了“长三角区域审批协同机制”:与上海、江苏、浙江市场监管部门签订《企业重组审批合作协议》,实现“材料互认、流程互通、结果互认”,平均缩短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还需协调商务部门的“外资并购备案”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程序”,避免“审批与登记脱节”。例如,某外资制造企业合并时,因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被要求重新提交全套材料,后通过招商部门的“一对一协调”才得以解决。这些看似“琐碎”的协调工作,恰恰是企业最需要的“增值服务”,也是开发区招商软实力的体现。
资产处置合规稳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本质是“资产的重新组合”,而资产处置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重组的成败与企业的长期发展。与普通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资产处置具有“价值量大、类型复杂、监管严格”的特点,不仅涉及有形资产(如设备、房产),还包括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商誉),甚至涉及股权资产。资产处置的“特殊程序”核心在于“评估合规、权属清晰、定价公允、税务合规”,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资产流失、监管处罚或税务风险。招商工作中,我们曾见证某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率过高”被税务机关特别调整,增加税负800万元,深刻体会到“合规稳”是资产处置的底线。
“资产评估”是资产处置的“定价基石”。股份公司合并分立需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机构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方法需根据资产类型选择:如房产用市场法,专利用收益法,股权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结合。2021年,某上市公司分立时,对子公司商标权采用“成本法”评估,低估其市场价值,被中小股东质疑,后改用“收益法”重新评估,增值率达300%。招商中,我们协助企业建立“评估方法匹配机制”:根据资产特性、市场条件、重组目的,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并聘请“双评估机构”(企业与交易方各选一家)进行交叉验证,确保结果公允。“崇明开发区招商”评估报告需详细说明“关键参数假设”,如折现率、增长率等,这些参数的微小变动都可能影响评估结果,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避免“拍脑袋”决策。
“权属清查”是资产处置的“前置条件”。股份公司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全面权属清查,确保无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2020年,某制造企业合并时,因未发现厂房已抵押给银行,导致合并后银行行使抵押权,厂房被拍卖,重组失败。招商中,我们引入“第三方权属调查机构”,通过“查档+实地核查+函证”三重方式,确认资产权属状态,形成《权属清查报告》。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资产,需提前与权利人协商解除限制,或通过“替代资产置换”等方式解决。“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国有资产,还需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公开交易”等程序,这是招商中需重点关注的“红线”——曾有企业因“国有资产未经公开交易”被国资委追责,相关责任人被处分。
“税务合规”是资产处置的“隐形门槛”。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资产处置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需充分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降低税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符合“合理商业目的、股权/资产支付比例不低于50%”等条件的合并分立,可适用“暂不确认所得”的特殊性税务处理。2022年,某新能源企业合并时,通过“股权支付比例85%+12年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节省企业所得税1.2亿元。招商中,我们联合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方案”,在合规前提下优化支付方式、分拆资产、调整交易结构。但需注意,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且后续有严格的“持续经营要求”,不能滥用政策。“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资产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行为,还需关注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界定,避免因“税目适用错误”产生税务风险。
员工安置暖人心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法律与财务层面,更体现在“人”的层面——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员工安置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到重组的社会稳定效应与企业的后续发展。与普通公司相比,股份公司的员工结构往往更复杂,既有正式员工,也有劳务派遣工、实习生;既有总部员工,也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员工;既有核心技术人员,也有普通生产人员。员工安置的“特殊程序”核心在于“合法合规、公平透明、人文关怀”,既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又要平衡各方利益,更要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招商工作中,我们曾协助某企业制定“分区域、分岗位”的员工安置方案,成功平稳安置员工1200人,深刻体会到“暖人心”是员工安置的最高境界。
“劳动合同处理”是员工安置的“法律底线”。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的,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跟随转移。2021年,某外资企业分立时,未与员工协商劳动合同变更,直接将员工划至新公司,被员工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败诉后支付经济补偿金500万元。招商中,我们协助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梳理机制”:对现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岗位、薪资、工龄进行全面梳理,区分“必须跟随”“可选择”“不跟随”三类员工。对于必须跟随的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对于可选择不跟随的员工,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务派遣工,需与派遣单位协商转移或终止合同。“崇明开发区招商”合并分立后的“规章制度继承”也需重点关注:原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继续适用,变更的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避免“新制度”与“老员工”的冲突。
“经济补偿方案”是员工安置的“关键抓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N+1”原则(N为工作年限,1为代通知金),且需考虑“平均工资”的上限(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补偿年限”的上限(12年)。2022年,某制造企业合并时,对“工作年限”计算产生争议:员工认为“合并前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认为“应分别计算”,最终经劳动仲裁确认“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企业额外支付补偿金300万元。招商中,我们建议企业“就高不就低”:在标准不明确时,选择对员工更有利的计算方式,避免“因小失大”。“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自愿离职”与“协商解除”的区别也需明确:自愿离职无补偿,协商解除有补偿,企业不能通过“变相逼迫”让员工“自愿离职”,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需支付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金)。
“人文关怀”是员工安置的“情感纽带”。员工安置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人心问题”。股份公司合并分立时,员工往往因“岗位变动、薪资调整、企业文化冲突”产生焦虑情绪,需通过“充分沟通、心理疏导、职业发展支持”等方式化解。2020年,某上市公司分立时,针对核心技术人员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职业发展通道”,针对普通员工推出“技能培训+内部竞聘”,针对老员工推出“弹性退休+返聘机制”,最终员工接受度达95%。招商中,我们协助企业建立“员工沟通平台”:通过“员工代表大会、一对一访谈、匿名问卷”等方式,了解员工诉求;引入“第三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疏导;对接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为离职员工提供再就业培训与岗位推荐。“崇明开发区招商”对于“跨区域合并分立”,还需考虑“员工异地安置”问题,如提供住房补贴、子女入学支持等,这些“暖心措施”不仅能稳定员工队伍,还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总结与展望
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特殊程序,是一套融合法律、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等多学科知识的“系统工程”。从招商实务视角看,其核心逻辑在于“平衡”——平衡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效率提升与合规风险,平衡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法定程序的“严”、股东权益的“护”、债权人利益的“优先”、信息披露的“透明”、审批流程的“精”、资产处置的“稳”、员工安置的“暖”,这七大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合规闭环”。实践中,许多企业因“重交易、轻程序”“重效率、轻合规”导致重组失败,教训深刻。未来,随着企业重组常态化、监管政策精细化,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的特殊程序将向“数字化、标准化、协同化”方向发展:如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信息披露的全程留痕,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简化审批流程,通过区域协同机制打破跨区域重组壁垒。企业唯有提前布局、专业运作、合规经营,才能在重组浪潮中实现“凤凰涅槃”,而招商部门则需从“政策供给者”向“服务集成者”转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多维度的支持,助力企业通过合并分立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
崇明经济开发区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航者”,在股份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始终以“程序合规、权益保障、服务高效”为原则,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流程协调、资源对接等全流程服务。我们深知,合并分立的特殊程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压舱石”。未来,崇明经济开发区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联合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推出“合并分立一件事”集成服务,建立“企业重组服务专班”,针对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重点行业制定“合并分立指引”,助力企业合规高效完成重组,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实现更大作为。